您在《通用产品安全法规》下的欧盟责任人

GPSR标签与可追溯性要求

《通用产品安全法规》要求每件消费品都能追溯到一个在欧盟境内可以联系到的主体。其中大部分信息必须实际标注在产品、包装或随附文件上。

法规(EU) 2023/988 产品标识 制造商与欧盟联系人 使用当地语言的警示语

核对清单

项目要求
产品标识型号、批次号或序列号,或其他可识别产品的要素,须便于消费者看到且清晰可读。如产品的尺寸或性质不允许,则标注在包装或随附文件上(第9条第5款)。
制造商名称、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,以及邮政地址和电子地址——即单一联系点(第9条第6款)。
进口商对于进口产品,须标注进口商的名称、注册商号或商标,以及邮政地址和电子地址(第11条)。
欧盟责任人第16条规定的设立在欧盟的经济经营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(包括邮政地址和电子地址),标注在产品或其包装、包裹或随附文件上。
使用说明与安全信息须使用消费者易于理解的语言,具体由产品投放所在的成员国确定;无需此类信息即可安全使用的产品除外(第9条第7款)。

信息可以标注在哪里

产品标识应尽可能标注在产品本身。制造商信息应标注在产品上,无法标注时才可标注在包装或随附文件上;欧盟责任人的信息还可以标注在包裹上。对于在线销售,同样的信息还必须出现在产品列表中——参见 在线产品列表要求。

常见错误

1

只写网址

电子地址是在邮政地址之外额外要求的,不能替代邮政地址。

2

没有欧盟联系人

仅标注非欧盟制造商的地址是不够的,还必须标注欧盟经济经营者。

3

没有产品标识

没有型号、批次号或序列号的产品在召回时无法追溯。

4

只有英文警示语

警示语必须使用您销售所在的每个成员国所要求的语言。

常见问题

GPSR要求什么样的产品标识?

型号、批次号或序列号,或其他可识别产品的要素,须便于消费者看到且清晰可读;如产品本身不允许,则标注在包装或随附文件上。

邮政地址和电子地址都需要吗?

是的。GPSR要求提供制造商的邮政地址和电子地址,欧盟责任人也须提供同类联系方式。

欧盟责任人的信息可以标注在包裹上吗?

可以。第16条允许将该信息标注在产品或其包装、包裹或随附文件上。

警示语必须使用哪种语言?

消费者易于理解的语言,具体由产品投放所在的成员国确定。

相关指南

注意: 本指南提供关于法规(EU) 2023/988(GPSR)的一般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具体义务取决于您的产品和供应链。最后审阅日期:2026年10月5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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